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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 卖 规 则

为确保拍卖会顺利进行,维护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拍卖法》和《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制定如下规则:

1、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,竞买人应具备规定的条件。

2、竞买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,缴纳保证金,填写竞买登记表。

3、竞买人在拍卖会前,凭竞买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,竞买人在竞价时必须出示竞买号牌,否则竞买无效。

4、拍卖人、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视为要约或承诺成立,当事人不得反悔,其应价或报价不得辙回,当其它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或报价时,其应价或报价即丧失约束力。

5、竞买人有按照不低于拍卖师事先宣布的加价幅度自由加价的权力,对符合规定的加价,拍卖师应予以接受,其它人不得干涉和反对。

6、拍卖采取公开竞价,价高者得,一经拍定即为成交,并具有法律效力,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,否则承担违约责任。

7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,在规定时限内交齐成交全部价款和拍卖佣金,否则按违约处理,并承担民事责任。

8、竞买人之间、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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